禁止和限制交易物品规则 1、文物或者禁止出口的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除经批准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外,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全国人代会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第2条规定严禁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黄金、白银或者其他贵重金属。<中国文物保护法(修正本)>第25条 私人收藏的文物,严禁倒卖牟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 2、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3、冗长的电子邮件或网址列表 中国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表示:买卖E-mail地址属违法行为,依照《刑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民法通则,对出售人进行处理。 4、域名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禁止转让或买卖带CHINA和cn结尾的域名。如:在COM、NET后有CN、SH、JP等特有名词结尾的的域名以及在COM、NET前带有C HINA,UN等一些特有名词的域名也不能交易。 5、医疗及医疗器材 如:医疗广告以及医疗药品。 6、处方药物及其原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如:毒品麻醉药物和相关用具。 7、需要执照才能使用的设备 如:广播发射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设台(站)审批手续,领取电台执照。 8、伪造的各类证件、印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章第一节明确规定此类行为构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9、档案 根据《中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第16条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或者窃取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167条的规定处罚。 10、未经过法律审查的物品 如:文学作品,电子媒体,印刷品等。 11、音像制品 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的第3条 音像制品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禁止经营有下列内容的音像制品:(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三)泄露国家秘密的; (四)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五)诽谤、侮辱他人的;(六)国家规定禁止出版、传播的其他内容。 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中的第14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购买、伪造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或者版号,不得从事非法音像制品出版活动。 12、计算机 、软件等相关制品 根据《国家版权局关于不得使用非法复制的计算机软件的通知》为了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如: 无注册号的磁带或光盘等,共享软件。 Beta级或未公布的软件。(未经授权的软件) 未同设备捆绑出售的OEM软件。 解密软件(为破解正版软件密码)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9条 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开发者身份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的权利以及在其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三)使用权,即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复制、展示、发行、修改、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 (四)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即许可他人以本条第(三)项中规定的部分或者全部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和由此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五)转让权,即向他人转让由本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的权利。如:科研用软件——某银行的操作系统、某网络公司的数据库程序、某导弹发射程序。(未经授权的软件) 13、盗版及仿制品 包括软件,光碟,影像制品;由设计师设计的服装,手表,配件;注册成为专利的品牌及其产品。 14、酒精饮料 国酒不能卖,洋酒收藏数量1~3瓶可以卖,大于此数量不能卖。拥有出售酒精饮料的执照者除外。 15、烟草专卖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第6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16、不提供实质性物品的,而是虚拟的服务 保险服务以及契约 17、股票、债券和抵押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第31条 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第三十二条 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如:证券、股票、债券、彩票、流通的认购证。 18、钱币 根据《中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第25条: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如:人民币(第三版后)、假币、流通错币。 根据“《中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 第7条 在中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计价结算。 19、抽签、售卖的票据及彩票 如:地铁月票和火车票等是通过客运局统一发行,销售的,不允许个人买卖。(少量非盈利性个人余票允许买卖) 根据国家邮政局制定《集邮市场管理办法》规定:如:1949年以后,印有中华民国的字样的邮票不能出售。 《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集邮票品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经营伪造、变造的邮资凭证; (二)经营国家禁止流通的集邮票品; (三)经营1949年10月1日以后发行的带有“中华民国”字样的集邮票品; (四)先于发行日期出售邮资凭证; (五)经营未经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制作的集邮品; (六)走私或经营走私进口的其他国家(地区)发行的邮票及其制品; (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行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30000元以下罚款: (一)先于发行日期出售邮资凭证; (二)未经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制作经营集邮品; (三)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集邮票品进出口业务; (四)非邮政通信企业未经邮政通信企业委托经营现行通信使用的普通邮票。 20、军火武器 1)所有枪械防制品(包括防真枪),弹药,或相关器材以及催泪等防卫性武器——子弹,消音器,火药,飞机大炮等等。除是古董或收藏类(如果弓弩写明伤杀力很大,也要删除) 2)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它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 21、警用和军用设备 监视,监听类设备;警方有关物品: 警服,警徽等。 22、野生动物 根据,《中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5条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如:国家保护级动物(标本、活体或相关产品)及化石。 23、饲料 根据国务院令第266号《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相关规定。 24、需有国家或政府有关部门授权 如:有线电视或碟型人造卫星天线,此类物品的出租或转让由广电局的有关部门授权进行交易。 25、其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出售的物品 赃物,走私品 色情广告和性服务, 黄色、淫秽物品 被禁止的著作、文献、资料等 攻击性的种族主义物品,反宗教信仰物品 终身免服务费(信息费)的寻呼机(含股票机、数字机、中文机) 可能会危害他人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斧头,弓驽,吹箭,有放血槽的刀具,用于人身防卫的电击器 犯罪工具,如:撬锁设备 危险物品,如:易燃物品、易爆物品、化学药品、烟花爆竹等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涉及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信息的 人体器官、遗体等 骚扰、侵犯他人权利,如:个人私密资料 助动车(50CC以下或无牌照)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属于禁止生产、销售及持有的报警器 所有以上未列出的凡中国法律、法规或条例严禁拍卖的物品,和不属于您的物品 任何与91show网的交易宗旨不符的物品